为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发布实施一份司法意见,共33条,其中提出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
据中新社报道,关于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意见明确,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
意见还称,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协同解决破产处置涉及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等问题。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门破产管理机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跨地域效力问题,意见态度鲜明予以支持,要求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推动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工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表示,完善的破产制度让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常态化,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他还说,深圳已在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2019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大陆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跨境破产裁定获得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在全国首次实现内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