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得、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1.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
1)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使领馆。
2)德国驻外证
3)主管机构情况见第
五条
2.申请签证
1)持因公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通过中国主管部委或部门申请签证。
2)持隐
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本人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
证须先预约。
3.所需材料
1)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护照(其有效
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工作单位介绍信(信上须注明公司地址,电话和传真号,商务旅行者的
职务及此次旅行目的,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4)德国业务伙伴邀请信的原件和复印件,信中须注
明下列内容:
a.预计逗留期限
b.逗留目的及时间安排和旅行计划
5)这次旅行的经费承担证明(由邀请者或单位介绍信
中注明)
6)已办医疗保险的书面证明(由邀请者或工作单位出具)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a.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b.使馆可以要求提供一份递交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4.签证费
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按入境次数和预计逗留时间计算。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
及预约均免费。
5.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国在中国设立4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a)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
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b)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
馆申请签证。
c)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d)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