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11 月1日起施行。
据《新京报》报道,《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定义为“由境外服务提供者向自贸试验区内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包含三种模式: 自境外向自贸试验区 内提供服务,即跨境交付模式;在境外向来自自贸试验区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模式;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自然人 存在提供服务,即自 然人流动模式。
《办法》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海市在自贸试验区编制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 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也于今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
《办法》提出,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本着“程序简化、流程优 化、精简便利”的原则,不断推动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改革。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 理。《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文化、金融、政府采购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包含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13个行业,共159项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有关职业资格的限 制措施和适用 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对金融业的特别管理措施例如,在中国境内经营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须为中国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