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产自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开展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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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自美欧韩日泰进口苯酚开展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2024-09-06 来源:中新社浏览数:92 国际会展网

核心提示:中国商务部2019年9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美国公司税率介于244.3%至287.2%,欧盟公司税率为30.4%,韩国公司税率介于12.5%至23.7%,日本公司税率介于19.3%至27.0%,泰国公司税率介于10.6%至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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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公告,将从星期五(9月6日)起对原产自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开展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中国商务部星期四(5日)在官网公告上述消息。

中国商务部2019年9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五年。美国公司税率介于244.3%至287.2%,欧盟公司税率为30.4%,韩国公司税率介于12.5%至23.7%,日本公司税率介于19.3%至27.0%,泰国公司税率介于10.6%至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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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今年6月19日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等九家申请企业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等三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经审查后,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中国商务部决定自今年9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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