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天(21日)发文,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享受“国民待遇”,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对内资 、外资同等对待,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
据中新社报道,2013年至2017年,中国的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人民币,下同,3.75 万亿新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越来越多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
根据新规,境外机构拟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应具备的条件则主要包括商业存在、付业务设施,以及信息存储要求。
商业存在方面,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支付业务设施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信息存储要求方面,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