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8日消息,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和澳门国际集装箱(货柜)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展开对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中新经纬报导,原本《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同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实施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展开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